为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的议事决策工作,实现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委会议事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二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三条 常委会是本机关的领导核心,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机关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委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中央要求,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常委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六条 常委班子成员应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常委会决定:
(一)研究制定本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
(二)班子成员的分工;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四)制定规章制度;
(五)交通、通讯以及技术设备等纪检监察装备的购置与配备;
(六)5万元以上的财务审批;
(七)其它重大问题。
以上议事范围中的部分事项可以由常委会决定交由党委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八条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委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决定。
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九条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集。党委书记外出时可以委托班子成员召集。
第十条 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时由党委书记指定的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班子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在会前2个工作日内向各班子组成员征集议题,征集到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
第十三条 有会议材料的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到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的审核和分发。
第十四条 凡研究决定特别重要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会议先由分管班子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书记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需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区委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常委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由常委会指定的常委会秘书负责记录。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及讨论情况,未形成决议或决议没有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员不得传播。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定无法及时交由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分管的班子成员报请党委书记同意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提请常委会集体审定。
第五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并不得在公众场合发表不符常委会决定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班子成员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要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以及决定,以记录人记录为准。非班子成员因公查阅常委会记录时,应报请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应及时听取班子成员就常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常委会所做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班子成员需按时参加会议并按指定位置就座。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