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纪委组织部负责委机关整体考勤工作,各室负责人负责本室的考勤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职守,保证工作时间。不准工作时间串科室、脱岗扎堆聊天;不准在办公室听音乐、玩游戏、看电影和网上聊天等;不准在机关楼内大声喧哗;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因事或因病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3天由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2.室负责人请假1-2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3-5天,由分管副书记批准;5天以上,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3.请假超过1天(合1天)以上的均须提前请假,并且由本人到组织部填写请假表,经领导签批意见后交组织部备案。
4.假期结束,要按时销假上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要履行续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续假,违者按缺勤处理。
5.因病请假,须凭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经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病假超过5天的,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告之组织部。
三、上班期间外出开会、办事或联系工作的,各室人员应向本室负责人、各室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和事由;室全体人员同时外出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组织部;委领导应向书记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组织部。
四、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公休假,由各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但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组织部备案。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
五、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休假的,视旷工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一次的,提出口头警告;违反两次的,交书面检讨;违反三次的,委内通报批评,年度不能评先选优。